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高精尖缺六类人才补助(安家费10万-100万元+月补助1000-10000元)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先进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0元。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5000元。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4000元。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3000元。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人才补助2000元。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元。
(二)申报资料及程序(四)报资料及
1.申报。每年进行1-2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清远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附件1);
(2)身份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清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清远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或在清落户落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个人重要奖项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材料;
(6)现实表现证明;
(7)属于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高精尖缺人才,提交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个人承诺书。
(8)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申报时需备原件核对。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市直单位的由市人社局进行初审。
3.审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办同意后,市人社局拟定认定名单并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行文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有关单位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发放至个人。其中,企业类的:安家费补助在人才认定公示结束后三个月内开始发放,2年内发放完毕,每月人才补助一个季度发放一次,申报人每季度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在职在岗证明;非企业类的:不发放人才补助,每年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同类别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其安家费补助按同类别标准发放。属于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高精尖缺人才,在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提交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发放上一年的人才月补助。安家费补助只享受一次,类别晋升的按晋升后的类别标准补发差额。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再发放安家费补助。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1)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才,补助期限为五年,五年后重新评审认定匹配档次。原则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停止人才月补助和安家费补助,不再重新匹配档次。申请人认定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返聘在岗的,安家费补助可在返聘期内按规定发放,人才月补助发放年限截止到从认定当年起的第5年,满5年后自然停止发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类以上高精尖缺人才,用人单位急需引进或聘任其继续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经报市人才办研究认为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人才月补助的发放期限。
(2)补助对象在合同期内申请晋级档次的,经审核批准后,分两年补足两个档次之间的安家费差额;其每月人才补助按晋级后的标准发放,其发放时间累计计算。
(3)申报时凭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获得认定的,支持期为5年,5年后自然停止补助。取得新的业绩,重新申报认定为六类高精尖缺人才的,可继续享受人才月补助。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10万-60万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入职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补助标准
1.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
2.非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分5年发放。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受理),首次申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2)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需提供相应条件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申报第二至第五年人才补助的,只须提交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会保险记录以及年度考核鉴定材料。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行文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补助(10万-30万元)
(一)补助类别
我市北部地区(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学位;
2.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北部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
3.在我市北部县(市)有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4.申报人从入职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北部县(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补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6万元,硕士研 究生每年补助4万元,本科毕业生每年补助2万元,补助期为5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北部县(市)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首次申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北部地区就业大学生补助申报表》(附件3);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3)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5)在清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初审。北部县(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北部地区就业大学生补助申报表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
(一)补助类别
1.对到清远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予以补助;
2.本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成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以后;
(3)企业登记注册时法定代表人毕业不超过5年;
(4)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
(5)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补助时,本人一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上年度年缴纳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10万元以上;
(7)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2.申报本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5日起,由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技工)院校、本科院校、企业新招用的高技能人才,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技师,须具有市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备案的发证机构颁发的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对已申领高级工(三级)或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人才补助,仍在我市工作,技能等级得到晋升的,给予差额补助。
(三)补助标准
1.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
对创业者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创业者不能重复享受本补助。
2.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
高级工(三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发放5000元、技师(二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发放8000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的申请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①《清远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②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③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④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⑥上年度缴纳税收的凭证原件。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审核(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审核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相关企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和劳动仲裁科 3369515
2.本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的申请程序:
(1)申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市直单位径向市人社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①《清远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6);
②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原件核查);
③申报人与我市院校或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④合同期内依法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以上资料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清远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汇总表》和申请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审核。
(3)审核。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3364400
专家特聘岗(3-5万)
(一)岗位设置
1.按照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提出的需求,经市人社局报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可设立“专家特聘岗”,聘请相关专家开展驻岗服务。
2.岗位设置范围:主要面向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电子信息科技、生物(医药)科技研究、金融服务、农业电商、文化创意、新型绿色产业等产业领域的市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行业协会设置。其它企业(协会)视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3.特聘岗位属柔性聘用,一年一聘,每期可采取常驻(在设岗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非常驻等方式开展驻岗服务,具体由专家与所驻企业(协会)协议明确。
(二)特聘条件
特聘专家应具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有较高专业水平,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专业领域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取得优异业绩,得到同行公认。
2.具有专业发展分析能力,能推动专业领域在重大项目规划与管理、技术研发与应用等方面提升。
3.承担或参与过同类型组织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课题、重要学科的策划与实施。
(三)特聘程序
1.摸查需求。市人社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面向企业(协会)开展专业设岗需求摸查,并测算每期需市级财政支付的资金额度。
2.申请设岗。需设岗企业(协会)向市人社局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专业需求、目标与任务,并可提出相关专家人选建议。
3.岗位认定。市人社局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对设岗申请进行研究,对根据设岗需求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报市人才办审定。
4.组织进驻。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市人社局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设岗企业(协会)向专家发出驻岗邀请。组织专家到设岗企业(协会)进行对接,明确驻岗要求,落实进驻事宜,并安排专家与设岗企业(协会)签订特聘协议。
5.期满验收。市人社局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对驻岗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期满书面鉴定意见,送专家派出单位。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本期驻岗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市人社局和市人才办。
(四)岗位职责
特聘专家根据设岗企业(协会)提出的岗位目标与任务履行职责,具体包括:
1.积极参与企业(协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课题、重要学科的策划、研究、指导和实施。
2.积极参与所在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攻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突出问题。
3.积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本行业、本领域、本学科创新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岗位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给予特聘专家发放3-5万元专家补助。特聘专家劳务费具体由企业(协会)与专家协商确定。
2.特聘专家在清远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果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3.适时开展优秀特聘专家认定,每名专家予以奖励、发予清远市优秀特聘专家证书、宣传报道其驻岗业绩,期满后到清远进行技术交流、创业发展、落户居住的,按不同类别可享受我市高精尖缺人才相对应的优惠服务。
(六)管理服务
1.“专家特聘岗”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重新设置。确因企业(协会)工作需要的,经申请,可延续设岗和延聘专家,同一专家申报延聘不超过两次。
2.特聘专家驻岗期间所遇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或问题,驻岗企业(协会)径向市人社局反映,由市人社局视情况统筹协调解决。
3.已经认定为市高精尖缺人才享受相关人才资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不再接受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职称晋升补助(3万-5万)
(一)补助类别
1.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
2.对在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获得相应技能、职称晋升和学历提升,并且晋升时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取得有关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时间为准);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清缴交社保满一年。
(三)补助标准
1.对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对在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人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申报表》(附件7);
(2)身份证复印件;
(3)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4)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年度在我市缴交的社保凭证原件。
以上资料均需附原件核查。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汇总表》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民族地区高端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12000元/年)
(一)补助类别
民族地区高端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民族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工作;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三)补助标准
岗位补助发放标准为人均1000元/月,每年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负担70%,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当地财政负担30%。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有关县(市)收集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首次申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民族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申报表》(附件8);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6)在我市民族地区上年度的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
2.初审。当地人社部门以县(市)为单位确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人数,按市级财政负担比例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落实上年度岗位补助资金申请。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有关县(市)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市属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4800元/年)
(一)补助类别
市属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双证齐备),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2.在我市市属企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资助4800元,市财政一次性发放上年度资助金,资助期5年。在资助期间,被认定为市高精尖缺人才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该项资助。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市属企业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附件9);
(2)身份证复印件;
(3)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4)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缴纳满1年的社保凭证复印件;
(6)个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市属企业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纸质版、电子版)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5万-10万)
(一)补助类别
在本市院校、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和重要行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发挥企业首席技师和技能名师带徒作用;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挖掘、传承、创新传统工艺;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为技术交流及技能成果展示活动提供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大师,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技能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等荣誉和称号;
②获得“清远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③在本地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受行业认可,并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2)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依托单位(企业)建立工作室的,单位(企业)应该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资金支持。
(3)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有名师带徒计划,每位技能大师在三年内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及以上)不少于5人(未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专家评审认定,下同)。
(三)补助标准
对授牌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运作启动资金5万元,次年起进行绩效评价,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5万元补助,优秀名额按上年度大师工作室总量30%确定。对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
(1)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由单位(企业)或个人提出设立申请,以个人命名的,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单位(企业)命名的,名称为“单位(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提交以下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①申请报告(包括工作室简介、工作室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及业绩、工作室制度和计划目标,依托单位(企业)建立工作室的,提供场地、设备、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②《清远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0);
③技能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④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场地、资产等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提交复印件;
⑤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带徒协议(师徒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带徒协议)原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申报表》(附件)和《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依托单位(企业)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确认无意见的,报市人社局审核。市直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核。
(3)认定。市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授牌。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提交拟授牌单位名单报市人才办审定,经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授予“清远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5)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张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3364400
清远市技能先锋奖评选(5万元)
(一)补助类别
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业绩的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或相应技能水平的劳动者。
(二)申报条件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的企业在职高技能人才,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且每年在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企业在职高技能人才,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行业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②获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并在市级以上考核中达到优秀标准。
③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工作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④在技术创新、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⑤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显著贡献者。
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2名,且在传授技艺、指导企业职工或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补助标准
获得清远市技能先锋奖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
(1)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每次评选20名技能先锋。推荐申报单位和人选填写《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在推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人社局)。
(2)审查。向市人社局提交以下资料:
①有关审核部门的推荐函;
②《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申报表》;
③每位评选对象由推荐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评选对象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例以及在本行业领域中的影响和作用情况;评选对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评选对象曾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④评选对象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以及成果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加盖候选人所在单位印章。
(3)评选。市人社局对推荐人选材料和资格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分和实地走访确定拟补助建议人选,报送市人才办审定。
(4)审核。市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形成拟通过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培训教育科 3364400
新进入乡镇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补助(3万-5万)
(一)补助类别
新进入乡镇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在清缴纳社保满1年。
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补助标准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才或高级技师,按南部县(市、区)乡镇3万元、北部县(市)乡镇5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补助。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12);
(2)身份证复印件;
(3)副高职称、正高职称、高级技师证书等复印件;
(4)与乡镇企事业单位所签3年以上工作合同复印件;
(5)在清缴纳满1年的社保凭证;
(6)个人银行账户。
2.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岗位补助申请表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高层次人才税后奖补(个人所得税50%)
(一)补助类别
我市企事业单位高精尖缺人才税后奖补。
(二)申报条件
1.我市认定的一至六类高精尖缺人才,符合发放清远人才服务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
2.在我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按申报人上一年度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清远留存部分的50%进行税后奖补。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①《清远市高层次人才税后奖补申请表》(附件13);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认定为我市一至六类人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清远人才服务卡复印件;
④与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所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由清远市(县、区)税务局出具的纳满1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其个税在本地区留存部分证明材料;
⑥个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高层次人才税后奖补申请表》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批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创建科研平台补助及在站博士后补助(20万至60万)
(一)补助类别
1.支持创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
2.对我市已建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创建科研平台补助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经省批准,在我市新创建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运行、管理规定,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2.申报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生活补助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已通过上级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在站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补助标准
1.支持创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
2.对我市已建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5万元的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创新科研平台创建补助的: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
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清远市创新科研平台创建补助申请表》(附件15);
②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文件复印件;
③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市科协分别汇总审核后,将申报通过单位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申请单位;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申请单位。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2.申报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①《清远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16);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④工作协议复印件;
⑤在站备案证明复印件;
⑥进站中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⑦个人银行账户。
已申报通过的,第二年申报只提供上一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和工作总结。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盖章,将《清远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汇总表》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审批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人才驿站等人才服务平台创建运作补助(20万-50万元)
(一)补助类别
1.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
2.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的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县级人才驿站。
(二)申报条件
1.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申请补助条件: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并能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
2.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县级人才驿站申请补助条件:
(1)创建经费补助申报条件:
①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
②具有办公、活动等功能场所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能保障驿站日常维护与运作;
④完成创建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合格。
(2)运作经费补助申报条件:
①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
②具有办公、活动等功能场所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能保障驿站日常维护与运作;
④在市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获得“良好”或“优秀”等次。
(三)补助标准
1.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每年补助运作经费50万元;
2.对完成创建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合格的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县级人才驿站,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
3.创建验收合格次年起,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该年度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助;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该年度给予最高2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助;年度考核为“不及格”等次的,该年度不给予运作经费补助。
(四)申请补助程序及所需材料
1.创建经费补助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请。完成创建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创建验收合格单;
②请款函;
③创建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协议、证明文件或票据。
(2)审核。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对县级人才驿站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2.运作经费补助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请。创建合格次年起,每年申请1次,具体申请时间以通知为准。县级人才驿站运作经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直接划拨到县(市、区)组织部门;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除外);
②请款函;
③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协议、证明文件或票据。
(2)审核。县级人才驿站运作经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直接审核拨付。省市共建人才驿站总站及“一站式”服务专区、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申请材料由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3.政策兑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后,向市人才驿站、县(市、区)组织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市人才驿站在收到补助资金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驿站分站或人才服务平台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组织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统筹安排给县级人才驿站使用。
咨询电话: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3866983
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运作补助(最高50万元)
(一)补助类别
创业孵化基地、创客中心、众创空间等各类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
(二)申报条件
1.经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创客中心、众创空间等各类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
2.已具备孵化场地保障、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运营服务管理团队。
4.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技术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
5.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三)补助标准
根据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场地面积、实体入驻率、孵化成功率、运营团队管理绩效等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分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补助,用于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创客中心、众创空间等各类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市直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客中心、众创空间等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的证明材料;
(2)清远市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运作费申请表;
(3)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平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4)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2.初审。基地所在地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办审批确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有关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3366161;就业促进和劳动仲裁科 3369515
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2万元)
(一)补助类别
对未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安家费补助或未提供短暂性公寓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范围条件的人才,发放一次性租房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在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未享受市一至六类人才安家补助和过渡性公寓;
(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保记录。
(4)申报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位于清远市的住房或购房记录。
(三)补助标准
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一次性租房补贴2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申请表》(附件17);
(2)身份证复印件;
(3)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缴交社保满一年凭证;
(6)个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清远市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租房补贴汇总表》和申报人资料各一份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审批后,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生活补助(7200元)
(一)补助对象
在清远市工作(或已在清远退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能人才。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7200元生活补助。
(三)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新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的人员,在收到入选通知后,向市人社局申报。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入选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批复文件复印件;
个人银行账户。
2.审定。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才办。
3.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将有关资金发放到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规定所列的政策待遇:
(一)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清远工作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相关事实骗取政策支持的,依法追回有关资助补助、奖励支持等资金,取消之前相关认定,有关人员和单位列入清远人才信息库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人才政策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为《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的操作指南,由市人社局有关责任科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符合相应项目条件的人才,且未申报《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支持项目的,可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
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
(一)补助类别
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我市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有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记录。
2.申报人须是获中央财政专家经费补助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或获省补助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补助标准
1.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省补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人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4);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高层次人才、“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正式文件批复证明材料;
(4)申报人与清远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远缴纳1年以上个税及社保记录证明;
(6)在清远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
(7)申报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和申报人资料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经组织专家评审,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补助类别
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我市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有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记录。
2.申报人须是获中央财政专家经费补助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或获省补助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补助标准
1.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省补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市直单位的加主管部门意见后直接报市人社局)。申报人需提交资料如下(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1)《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4);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高层次人才、“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正式文件批复证明材料;
(4)申报人与清远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远缴纳1年以上个税及社保记录证明;
(6)在清远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
(7)申报人银行账户。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和申报人资料报市人社局。
3.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经组织专家评审,将申报通过人员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 人才开发科 3366161
附件:
1.清远市高精尖缺人才申报表
2.清远市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申报表
3.清远市北部地区就业大学生补助申报表
4.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
5.大学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
6.清远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
7.清远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汇总表
8.清远市民族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申报表
9.清远市市属企业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申报表
10.清远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11.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申报表
12.清远市乡镇企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岗位补贴申请表
13.清远市高层次人才税后奖补申请表
14.清远市创新科研平台创建补助申请表
15.清远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报表
16.清远市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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